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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 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

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物局、市直各文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安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安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安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阳市域范围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编制及后续施工、监理工作,按照各县(市)区项目工程招投标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招投标、工程预算报批等程序。

第二章  勘察设计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六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备案管理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由业主单位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开工备案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等。同时业主单位应向住建、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报备工程施工内容,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条 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项目的特点、重点、难点分析与对策

(三)施工部署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六)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八)文物保护与成品保护措施,应包括附属文物(含室内陈设、壁画、塑像等)保护内容

(九)施工资料管理

(十)季节性施工措施

(十一)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等。

第十一条  按照《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工作范围;

(三)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工作目标;

(五)监理工作依据;

(六)施工监理机构;

(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

(八)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九)监理工作程序;

(十)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施工管理

第十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委托以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五章  监理管理

第十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以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监理单位承担。

  现场管理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

(三)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五)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六)材料、机械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八)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

(九)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十)内外部关系沟通协调管理制度。

(十一)信息管理制度。

(十二)应急预案。

十八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门头应设置公司的标志,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设施,不得中断。围挡设施使用防火、耐腐蚀、不易破损的硬质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有宣传教育制度,设有安全标语和教育设施。场区内地面做到坚实平整,保证排水畅通,污水、废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十九  各类构件(木、砖、石等)加工场地、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机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布局放置。文物构件要单独在室内存放,按类别做出标识。施工机具有悬挂标识、操作规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并有覆盖,定时清理。施工场地平整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二十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立即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十一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措施,规范处理建筑垃圾,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严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资料收集

二十二  工程资料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纳入工程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凡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二十  业主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

二十五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变更,须有勘察、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重大设计变更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十六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十八  工程资料应当按照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验收管理

二十九  工程验收应当由各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工程整改完成后按程序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验收为现场技术验收,不包含工程经济资料验收。工程财务验收请根据各县(市)区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办理。 

三十一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编制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填写装订。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资料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一套。

  奖惩

三十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组织检查,对优秀工地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十  违反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十四  违反办法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规,造成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三十五  对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三十六条  办法解释权归安阳市文物局。

三十七  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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