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文物行政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在履行文物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推动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拟订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协调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督促落实局党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七)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报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中国文物报社负责维护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保障和系统技术支持。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制作的或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公开属性。正在拟制的政府信息,由起草部门拟定信息公开属性,由办公室审查确定;已经形成但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组织审查确定公开属性。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存在争议的,由办公室报局领导确定。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文物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