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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防护能力。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序开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文物保护的主要资金渠道,为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结合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的执行情况等,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修订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加强文物工作的部署,充分体现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遵循文物保护活动规律,注重突出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点领域,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推动我国文物保护利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7章40条,主要包括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分配办法、申报与审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具体内容和流程。与116号文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包括:

(一)调整支持范围。《办法》修订前,区分文物保护单位级次,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统筹支持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和“两会”代表委员所提建议,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等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调整到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文物保护资金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统筹安排,并对部分具体支出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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