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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安阳市文物局是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安阳市文物局办公室负责。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436号

  邮编:455000

  电话:0372-2550480

  传真:0372-2550480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30-18:00

  依申请公开邮箱:ayswwjbgs@163.com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安阳市文物局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市文物局领导信息;

  2、市文物局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下属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市文物局规范性文件;

  5、市文物局年度工作报告;

  6、文物保护方面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市文物局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情况;

  8、列为市政府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9、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0、市文物局公告、公示;

  11、日常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网站公开。利用安阳市文物局网站发布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所有主动公开的内容。

公开网站为:https://wwj.anyang.gov.cn/zwgk/zfxxgkzds/xzxk/

  2、电话咨询。市文物局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办公时间为8:30-11:30、15:00-17:30(节假日除外),电话为0372-2550480。

  3、新闻媒体公开。

安阳市文物局新媒体为“文博安阳”微信公众号

安阳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信息产生后,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安阳市文物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436号411房间,办公时间为8:30-11:3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2—2550480。

  传真电话:0372—2550480。

  通信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436号文物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5000。

  电子信箱:ayswwjbgs@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安阳市文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安阳市文物局网站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安阳市文物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到电子信箱:ayswwjbgs@163.com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右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通过政府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作出答复的情况通过在线办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自行查询办理结果。

(五)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六)注意事项

1.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七)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八)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市文物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古遗址、古墓葬是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要类型。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我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古遗址类193282处、古墓葬类139458处,占登记总量的43.4%;而在505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遗址、古墓葬共计1612处,约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三分之一。

古遗址古墓葬分布范围广、数量众多、价值重要、保护管理现状复杂,常常成为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焦点。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支持下,国家文物局正式启动了“大遗址保护”国家行动,初步形成了以“六片、四线、一圈”为核心,以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格局,累计评定公布36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67处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11处大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大遗址”概念得到普遍认可,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

但是,当前大遗址利用情况复杂、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大遗址还存在考古研究滞后、价值提炼不足、利用策略偏差、展示体系欠缺,甚至盲目建设、过度开发等问题,这对大遗址的文物安全、价值传播、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如何调动各地政府、社会力量参与大遗址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引导各方采取可持续的方式,科学确定大遗址利用策略、手段和方式,充分发挥大遗址保护利用的社会功能,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生机活力,已经成为进一步提升大遗址保护利用战略设计和宏观规划的关键问题。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此为契机,国家文物局委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编制《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 组成了由刘克成、王璐负责,常海青、王代赟、王新文、李晓蕾、岳圆等主要参与的项目组,并广泛邀请考古、文物保护、规划设计、文物管理等方面专家共同参与,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深入了解现状、收集各方意见。项目组不断探讨《导则》编制目的、适用对象、预设目标,在思辨中统一认识、在讨论中明确方向,经过几轮删改调整,最终形成了《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国家文物局公开征求各地意见,共收到65条反馈意见,优化调整后形成《导则》最终稿。

为说明《导则》编制的思路、目标和特点,便于各方更好的了解和使用《导则》,本文重点介绍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导则》的定位和目标。

《导则》是一个技术性规范文件,更侧重于实操层面,而非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导则》提出大遗址利用的基础条件、对象、内容、方式、管理和运营要求,适用于大遗址利用的事务性工作指引、展示阐释体系建设指引、科学研究指引、传播教育指引、产业转化指引、社会服务指引、产业协调指引等。但是,为便于基层一线人员、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和文物部门使用,《导则》仍积极探索了管理层面的操作要求,如明确“直接责任主体”、开展前期评估、建立管理机制、建立补偿机制、定期评估利用效果等,初步勾勒出大遗址利用的管理思路,为各方统一认识、逐步建立管理标准奠定了基础,也能够作为辅助各级文物部门、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从业者的技术工具。

第二,《导则》的适用对象。

《导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重要大遗址利用工作,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参照实施。这说明,《导则》主要针对“大遗址”,既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古遗址、古墓葬。自2005年开始,国家文物局相继公布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大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并建立了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虽然每五年编制专项规划时,项目库有所调整,但是总体保持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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